摘要:咨询某行业协会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由省民政局批准成立,根据《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的规定,该行业协会收取的会费免征营业税。但是后来根据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会费由原来的由民政局制定标准改为团体自定,但是相关文件没有再进行说明收取的会费是否继续免征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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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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