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其中,第十四条将实际利率法解释为“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第三十二条规定,“持有奄到期的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上述准则规定结束了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分天下的局面,确立了企业应当运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长期债券溢、折价的一元地位。然而众所周知,实际利率法的运用比较繁琐,普通会计人员往往“望而生畏”。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尴尬情况的根本途径是要加深对这一方法理论精髓的理解,牢牢把握住其运算的内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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