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改为1600元。在新的扣除标准下,个人是选择“受雇”还是“独立劳动”就有了新的税负均衡点。受雇所得属“工资、薪金”税目,扣除1600元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而独立劳动所得属“劳务报酬”税目,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扣除20%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由此可知二者在计税方面存在差异,现仅就“兼职收入”中二者的数量比例关系进行探讨,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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