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结合国家出台的增值税转型的有关规定以及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来对增值税转型业务进行账务处理,笔者认为这是企业会计理论和实务面临的、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本文根据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2004年9月22日财政部印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以及2006年2月财政部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新会计准则下的增值税转型账务处理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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