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重要法条选摘

作者:

摘要: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分类:
  • 期刊
  • >
  • 人文社会科学
  • >
  • 经济与管理科学
  • >
  • 会计
收录: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上海图书馆馆藏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知网收录(中)
关键词:
  • 社会中介机构
  • 律师事务所
  • 清偿能力
  • 人民法院
  • 法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债务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期刊人气:21655

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建材报社;中国会计学会建材分会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673-4734
国内刊号:11-5460F
邮发代号:80-508
创刊时间:2006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A4
下单时间:1个月内
复合影响因子:0.78
综合影响因子: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