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上述决定,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800元和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