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法律对现代建筑物上所有权的特殊安排,为管理便利设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但对业委会的主体资格,法律无明确规定。对这个问题,要理清"业主团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者关系,明确"业主团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自治组织,业主大会是其决策机关,业委会作为其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业委会无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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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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