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研究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民事一审程序、民事二审程序之间的区别,提出应该重新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对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进行重新定义,确立当事人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主体地位,取消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资格并完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并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做了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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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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