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回疆的司法活动中,清朝政府尤为重视对当地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有效控制,通过司法建制明确了各司法机构间的职能划分,严禁越权,并要求各机构在办案的过程中遵守审级制度、证据制度及刑罚原则,保证了国家刑事司法的主体地位。清代回疆刑事司法中的程序控制充分显示了民族性,即在尊重回疆社会礼俗和民族习惯的基础上,对旧有的区域性法律文化予以吸收和借鉴,构建适宜且为当地民众接受的多元司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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