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虽然土地同属物范畴,但因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法律将其作为固定资产作出了特别规定。之所以要区别于普通物质概念,是因为土地属人类存在的基础,它的得失将直接影响到人的生存。本文特从新疆的城乡一体化现状出发,提出从立法和实施的各方面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以求社会和谐、有序之发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相关期刊
相关论文
期刊名称: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期刊人气:9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