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媒体推动了节目制作与播放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传统媒体越来越普遍地采用网络播送节目:另一方面,网播组织兴起,使其能够独立制作节目并通过网络公开播放。不过,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下,网播组织并不享有广播组织权利的主体地位,导致网播组织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网播组织与传统广播组织都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仅存在传播手段的差异。根据“技术中立”原则,网播组织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应借此机会,在其中赋予网播组织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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